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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16-10-20 11:0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的综合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以及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校园的综合管理本着主管部门统筹规划、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权限职能分工、按级负责等原则开展各项工作,要以密切配合、积极协作、立足大局、服务整体的精神, 共同做好校园综合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条 学校全体师生及其亲属,在校内居住、工作、学习、经商或参观交流及其他人员,都有维护学校校园秩序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充分运用思想教育、行政、经济、法律法规等手段实施校园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警示和责令限改;对违反法律、触及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校园活动管理

   第四条 校园公共场所或场地内举办学生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或教职工业余文化活动的,一般不需要向校园综合管理部门申报批准。举办该类活动的部门负责人是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校内其它审批备案手续,做好安全防范预案,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

   第五条 校外人员进校(公干、探亲、访友)应履行会客登记手续。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危害校园安全。

   第六条 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区内设点摆卖或从事其他任何经商活动,不准收购或捡拾旧书报、废品废物以及其他物件。否则,一经发现,学校有权立即制止并责令其离开校园,必要时,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发生事故者,责任由违者承担。

   第七条 张贴校园户外广告,不得妨碍校园环境美化和交通安全。张贴标语、告示、通知、启事、海报、广告等内容要正确,形式要规范,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张贴栏内。散发宣传品、印制品及对外报道稿件等,应经宣传部同意。严禁张贴大小字报,严禁携带、散发、印刷内容反动、淫秽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1.对张贴、散发、宣传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宣传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或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者,一经发现,相关主管部门要立即制止,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并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协同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乱贴、乱挂、乱写、乱画及乱设标牌等违章行为,由宣传部、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等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八条 在校内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须报请后勤管理处审批;安装设置使用音响、电视、广播设施须报请宣传部审批。举行学院、跨学院或跨校文化娱乐活动,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学术活动由教务处审批、学生社团活动由团委审批、形势政策报告由宣传部审批)。国(境)外人员举行文娱活动或联欢,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组织。

   第九条 校内二级单位出版报刊,需向宣传部报批。

   第十条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开活动,凡是全校性的或与外单位联合进行或跨学院进行的,必须填写《肇庆学院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提前 3 天向宣传部与保卫处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严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校内进行游行示威等非法活动,严禁非法集会或到社会串连。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登记报批手续,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成立和开展活动。不得成立“同乡会”,严禁拉帮结派或成立非法组织,违者将被坚决取缔并严肃处理。在校学生不得从事非法营销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与备案。教职工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需报请宣传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介绍信和记者证,经宣传部同意。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港、澳、台办公室的介绍信和记者证,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国(境)外学校、公司及其它团体机构或个人主动联系来校访问或洽谈公务,应经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校领导批准。来校探亲访友的国(境)外人员应到统战部备案。对国(境)外人员未经批准来校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师生员工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并向校长办公室、保卫处报告。由院办、保卫处研究并作妥善处理,同时上报公安部门。

第三章  校内房屋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公有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含教职工周转房、教学和科研设施、交通设施、宣传文化及体育设施、通讯设施、水电气设施、绿化和卫生保洁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及人防设施等)均属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强行占用或挪作他用,严禁私自改造、破坏、污损或擅自出租。

   第十五条 学校家属楼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学校对家属住宅公共部分设施的正常修缮。家属楼住户对住房进行装修或安装设备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不损坏住房结构与安全、不影响楼宇外观与他人正常居住环境为原则。校内教职工住房管理具体办法要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临工住地不得私留校外人员住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提供给他人住宿;不得窝藏犯罪分子和赃款赃物;不得私藏任何违法违纪类物品。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如确需对办公室、实验室等公共房舍进行改造、装修、安装空调等项目,为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保证校舍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应遵循以下规则:

   1.各单位对公共房舍进行改造、装修、安装空调等项目须事先将改造、装修方案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涉及公共房舍结构安全和水、电、气改造或装修的,还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由专业人员现场察看,并报学校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3.涉及公共房舍消防结构的,需申报消防改造方案,经学校保卫处审查,必要时需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工。

   4、对房舍、场所进行装修改造时,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筑垃圾定点存放并及时清运。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维护校园环境和卫生,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发现有损害、破坏校园环境和卫生的不良行为,师生员工均有监督、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土地属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范围内乱搭乱建、圈地种植或养禽。

   第二十条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堆放杂物或个人物品,确保校园整洁有序。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违章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气及废弃物,严重腐臭或有毒、有放射性的物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监管,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控制噪音、震动和电磁波。

   第二十二 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监管,对易于孳生与聚集蚊、蝇、虫、鼠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废弃物,以及己被污染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倒入垃圾收集站。

   第二十三条 校园各类施工现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围挡,主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车辆带泥行驶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清理场地内的剩余材料及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现象和行为:

   1.危及校园安全、扰乱校园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2.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3.在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上涂写、涂鸦、刻画、张贴小广告等;

   4.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5.在校园公共区域伺放宠物、燃放烟花爆竹或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类活动;

   6.引烧枯草、废纸、落叶和其他废弃物;

   7.捕捉鸟类及鱼类等生物,污染校园溪流及湖区环境;

   8.其它有损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加强校园绿化的规划和管理,提高人人参与意识;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劳动能力且在校内居住或从事活动的公民都有维护校园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或检举损害绿化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的树木、草地等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私自砍伐、移栽或修剪。确需砍伐、移栽、修剪树木的要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违反者将被通报批评并作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自觉爱护花草树木,爱护园林环境标识设施,严禁损坏花草树木,对古树和名贵树木要重点加以保护。后勤管理处要对绿化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保证能够正常使用,确保校园花草树木正常生长。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校园(含公共房舍)绿地行为,确需临时使用的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使用单位要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对损坏的绿地或植物要作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现象和行为:

   1.破坏校园花草树木行为;

   2.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3.在绿地或道路两侧设置摊位;

   4.在绿地树木或标志物上晾晒物品、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渣土等行为;

   5.钉、拴、刻、画树木和攀折花木,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行为;

   6.其它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能源节能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的监控和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自觉节约用水用电,杜绝用水的跑、冒、滴、漏现象和长流水现象,杜绝长明灯和不合理的用电现象;做到安全用电,禁止违章布设、私自搭接电线、网线,禁止擅自加大或改变保险丝和超负荷用电;严禁窃水、窃电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等能源供给设施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对上述设施进行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坏或侵占,违反者将被通报批评并作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用水、用电、用气的安全,学校的水、电、气等各种管线、设施和计量仪表统一由后勤管理处或联动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改。需要拆改的,必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统一组织施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水、电、气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签订施工协议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水、电、气的安装、改造工作规程及法律法规,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水、电、气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用水、用电、用气的安全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用气良好习惯,做好节水、节电、节气等节能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接用校园公共电网,不得擅自使用校园绿化喷淋水源。

第七章  学校门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严禁社会闲散人员及小商小贩随意进出校园,本校人员进入学校原则上必须持有学生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深夜(时间段 00:00-06:00)实行示证登记制度。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必要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在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国内外及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要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办好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三十六条 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交流活动,以及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需要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事先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保卫处申报,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三十七条 骑行自行车人员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除本校机动车和特种机动车辆外,其他一切机动车在上课时段一律禁止进入教学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需报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放行。机动车在校园内要服从保卫人员管理,禁止鸣笛,按限行路线标志及限速标志规定的速度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停车时,须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八条 运送贵重物品出学校,如电脑、电视机、办公实验设备等,应由相应单位开具携物证明,经门卫登记查验后才能放行。学校门前广场禁止摆摊设点和停放各种车辆。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教学、科研、学习、集会、娱乐、就餐、购物等活动的人员,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服从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和保卫处的管理。遇到火灾有报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保护消防设备设施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2.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教学、集会与娱乐等活动时,组织者要引导活动人员按顺序出入场,并派专人协助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维持秩序。参加活动人员要遵守有关秩序,不得争先恐后,禁止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爱护消防设备与设施,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和拆除消防设备与设施。

   4.学生必须在老师和管理人员指导下,使用各种电气设备,禁止乱用、拆卸、破坏电气设备与设施。

   5.禁止超负荷用电用气及乱拉临时线路、乱铺管道,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6.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进校;禁止在公共场所内以及禁烟区内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不得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不得在校园或校外标有禁止烟火的地方生火或烧烤。

   8.在校园公共场所申办的活动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清除火种,关闭照明灯等用电、用气设备。

   9.禁止乱扔废弃物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条 室内公共场所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放置于便于取用的位置,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灭火器材能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 校园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开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于两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开放期间,出入口大门不得上锁,必须保持畅通并安排疏导人员。室内公共场所的进出口、疏散通道,应安装应急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新购进的电气设备、灯具要由技术人员按照有关防火规范检查与安装。禁止在场内乱拉临时线路与管道,因工作需要的,需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同意后,组织专业人员统一施工,用完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公共场所开放前,应检查场内线路、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使用。公共场所开放时,保卫处应安排熟悉消防知识的管理人员巡视场地,负责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巡视检查,不得擅离岗位。公共场所关闭后,应对场内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和火源,关闭照明灯,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四条 公共场所如需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维修或使用易燃液体清洗、涂刷物品时,不得安排在开放期间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申办动火证,并事先向保卫处报告。第四十五条教学楼、实验楼、音乐厅、美术馆、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馆、大型机房、体育馆、食堂、超市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须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重点防火部位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校园综治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治安、防火、防毒等工作,严防各种政治性事件、重大或恶性治安事件、火灾或中毒事件的发生。全校师生员工及其亲属以及在我校居住、工作、学习、经商或参观交流的其他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共同建设和谐平安校园。

   第四十七条 按照“一岗双责”以及“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做到群防群治。实行专职保卫人员与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共同参与,层层落实的责任制,要特别注意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物的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八条 坚决取缔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种邪教组织。严禁出售、私藏、出租、收看(收听)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严禁吸毒、贩毒和私藏毒品;严禁卖淫嫖娼和一切色情活动;严禁书写、张贴、散发反动标语、传单和大(小)字报以及一切非法宣传品;严禁非法私藏和使用武器、弹药、爆炸物及违禁刀具;严禁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严禁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以及煽动罢课、罢工等行为。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教学区域喧哗、嬉闹,敲击或使用产生噪音的非教学设备;禁止在校园内从事不文明、不健康、不道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校园内禁止驾驶无牌无证车辆;在校园道路上禁止踩轮滑和独轮车等非交通工具。

   第五十一条 不准攀爬树木及线杆、篮球架等设施,不准擅自外出游泳,不准在铁路上散步,违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或侵占;学生宿舍内要树立文明守法的良好风气,不得留宿异性或非本校学生;禁止在宿舍内酗酒、经商、打麻将,动用明火。在宿舍从事违规行为造成学校和个人财产损失的,除责成其按原价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晚上超出作息时间仍在校园游荡走动的学生须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与规劝,须出示有效证件,违者将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五十四条 凡发现火灾、被盗被抢及其它案件或事故,应立即向保卫处及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能力范围内采取措施做好有关工作,如保护现场、抢救或制止事态扩展等。

   第五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在校内场所乱张贴商业性广告;经学校批准临时设立的服务点,必须在指定地点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卫处及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并立即要求其离开学校。

   第五十六条 对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以及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制止并报告主管部门。

   1.主管单位要查明真相,并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和违法犯罪行为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或移交司法部门。

   2.校外人员由保卫处查处,公共场所由保卫处协同主管单位处理。

   3.校内跨单位、校内外需要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调解,其他民事纠纷由主管单位负责。

   4.学生行政处罚,视情节分别由主管单位和学生处处理。

   5.教职工行政处罚。干部由任免机关处理,教师及其他员工由管辖单位和人事部门处理。

   6.党、团员给予纪律处分时,分别由纪委、团委及相关部门处理。

   7.对损害国家财产的,按损害程度的大小,由主管部门提出赔偿金额,由管辖单位责令其按价赔偿。第五十七条对教职工出现破坏校园秩序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教职工管理和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学生出现破坏校园秩序的行为,将根据《肇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不服从管理、拒绝改正者应加倍加重处罚。对阻碍执行公务或属于违反治安和构成犯罪者由保卫处协助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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