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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2014-11-10 16:56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更好地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内稳定,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任务是:对校门口,校园道路,教学、行政和生活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防止扰乱校内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消除治安事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用工单位(含个体户)要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临工、民工的教育和管理。雇请临工、民工时必须做到证件齐全方可录用,违者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和肇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来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主动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搞好户口管理。

   (三)凡进入我校务工的外来人员(包括建筑工程队、饭堂工作人员、超市经营和服务人员)和暂住教工宿舍的外来人口(亲属、保姆、租住人员等)进校后五天内,管理单位或屋主必须将外来人口的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来校事由等)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进校所有临工、民工、租客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留宿他人。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喧哗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施工队负责人应事前与基建处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并对施工队员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基建处应抓好对施工队的管理工作。施工队所承包的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撤离工地。

  (四)值班、执勤、巡逻人员对在校园公共场所逗留人员应主动进行盘查,必要时,要求逗留人员说明身份或出示有效证件。身份可疑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学术交流中心要严格执行旅客住宿登记制度,不得留宿身份不明人员。严禁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入住。

  (六)教职员工不得将住房出租或出让外来人员用作仓库、商店、加工厂等场所。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

  (一)严禁外来人员擅自进入学生宿舍区。

  (二)严禁外来人员和非本宿舍学生留宿和搭宿。

  (三)不得在宿舍经商,一经发现将没收全部商品。

  (四)严禁在宿舍进行打扑克、打麻将等赌博活动,违者没收赌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严禁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源。

  (六)严禁在学生宿舍生火、煮东西、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

  (七)上课、节假日外出最后一个离开宿舍的同学必须关闭宿舍电源,并锁好门窗。

   第四条 校门口的管理

  (一)来校办事、探亲访友、游玩人员,在校门口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二)经批准在校园经营的商户、在校园施工的民工、在校园工作的临时工、教工住房的租客等,凭保卫处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入校园。

  (三)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校园摆摊经营;校园内禁止叫卖、兜售、乞讨、化缘等,以免干扰校园管理秩序。

  (四)装有货物的车辆凭放行条且经门卫查验后方可出校门;携带公物的,须经门卫查验单位证明后方可带出校门;携带私人大件物品、电脑等贵重物品的,须经门卫查验个人有效证件,并进行物品登记后方可带出校门。

  (五)机动车辆凭“校园出入证”进出校园。

  (六)骑自行车进出校园的,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且出校门时须登记。

  (七)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经学校宣传部同意;港、澳、台及外国记者来校采访,须经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

   第五条 道路交通管理

  (一)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禁鸣喇叭。

  (二)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规范停车(将车停放在停车线内,汽车不能一车占两位),不得乱停乱放。

  (四)禁止在校道上进行轮滑、打球、踢球等体育活动。

   第六条 集会活动的管理

  (一)在校园内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如晚会、舞会、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主办或协办单位须提前两天报保卫处(各学院的例行性活动除外),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主办或协办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入场和退场,并维护好秩序。如遇突发情况,在及时正确处置的同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师生员工要自觉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遮挡、挪作他用和故意损坏;非火警严禁动用灭火器材。

  (二)严禁在室内、校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严禁在校园内燃烧树叶、垃圾、纸钱等。

  (四)食堂、超市、图书馆、实验室、教室、音乐厅等公共场所应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灯等),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五)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尽快消除隐患,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六)食堂工作人员、超市服务人员、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图书管理人员等,应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第八条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管理

  (一)金工楼、财务室、档案室、实验室、仓库等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防范要安全可靠,必

须有“三铁一器”。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分开存放、专人保管,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必须进行包含购进、使用、消耗(毁)日期、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项目的登记,

  (三)领取、使用、运输危险物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四)贵重仪器设备及珍贵资料应在防护设施齐备的库(柜)中存放,并安排专人妥善保管。

  (五)较大数额的现金、重要票据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保险柜的锁匙和密码要由不同的人掌控。

  (六)存取大量现金时,要两人以上同行,必须安排专车。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送交执法机关处理;属本校师生员工的,同时酌情予以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进行邪教活动的;

  (二)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医疗或其他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校园内文体活动场所,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不听管理人员劝告的;

  (四)在公共场所刻画,有意踩踏污损墙壁,涂抹、损毁各种标志的;

  (五)擅自挪动校园内路牌、交通标志、自动饮水机和消防火器材的;

  (六)损毁路灯、邮筒、体育设施、宣传栏等公共设施的;

  (七)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八)在校园内使用能够发射金属、塑料弹丸枪支的;

  (九)擅自入校摆卖、收买废品,不听管理人员劝告的;

  (十)翻越围墙或门窗的;

  (十一)在校道上轮滑、打球、追逐打闹、骑自行车走 S 线或双手不扶车把等妨碍车辆和其他人员通行,不听劝告的;

  (十二)携带、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十三)在校园露宿的;

  (十四)在校园内喧哗、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十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十六)侮辱、殴打、诽谤或谩骂他人的;

  (十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十八)写恐吓信、拨打骚扰电话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十九)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的;

  (二十)偷窃、骗取、抢夺财物的;

  (二十一)包庇他人犯罪或者与犯罪事实有牵连的;

  (二十二)明知赃物而购买或者为犯罪分子窝赃、销赃的;

  (二十三)在校园内进行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十四)制作、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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