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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11-01-17 10:23  

第一章 总 则

  由于主校区道路路网改造一期工程已结束,相关路标、路灯、指示牌等配套设施已基本完工,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安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交通规定

  第一条 关于行人的规定。

  1.行人须走人行道,横过道路或路口要走斑马线,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校道上追逐打闹。

  2.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3.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进行轮滑、滑板等妨碍交通安全的体育活动,违者将进行批评教育并罚款 5 元/次。

  第二条 关于自行车、电动车的规定。

  1.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骑自行车、电动车,不允许在校园内道路上骑车扶身并行。

  2.禁止在校园内道路上骑飞车、撒把车,不允许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禁止在楼内骑车。

  3.自行车、电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4.禁止双人或双人以上的自行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三条 关于机动车辆的规定。

  1.校内公务车辆和教职工个人车辆均需凭保卫处核发的“校园车辆出入证”进出校园,否则按校外来访车辆管理。还未办理“校园车辆出入证”的车主应尽快到保卫处办理,以免影响出行。

  2.外来车辆必须持有效证件,经门卫查询、核实后,发放“校园临时通行证”,准予进入校园。外来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超过 2 小时将收取临时停车费。

  3.商货车运送物品进出校园,由后勤管理部门根据运输物品的实际情况,事先与保卫处联系,报送相关资料到保卫处备案。保卫处依据后勤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发放“校园临时通行证”,准予相应车辆出入校园。

  4.建筑工程用车进出校园,由基建部门与保卫处联系,报送相关资料到保卫处备案。保卫处依据基建部门提供的资料,发放“施工车辆通行证”,准予相应车辆按规定路线出入校园(特种工程车除外)。

  5.在校园召开大型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时,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事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送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交通指挥和车辆停放工作,否则,保卫处有权谢绝参加活动的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要时,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6.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门卫有权询问,经核实,准予进入校园。出租车进、离校时应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7.所有入校车辆必须服从校园交通指挥和管理,接受校门卫验证、检查,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标线行驶,注意避让非机动车与行人,按规定控制车速(限速 20 公里/小时)和停放。校园内不得鸣笛,不准在禁行路段行车。

  8.严禁无牌照、运送外卖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车辆和酒后驾车,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行驶。

  9.其余校外车辆(含旅游观光、大型客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在指定地点上、落客。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拆卸或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设施。

  第五条 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照物品价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校园交通标志所示要求,做到文明行驶,礼让行人。

  第七条 教学楼、实验楼、行政楼、学生宿舍等建筑物的楼道和门口,不得停放车辆和堆积物品,以免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第四章 停车管理

  第八条 停车场(点)设置。

  为确保校园道路畅通,学校设置如下停车场(点):

  1.实验楼北面停车场。

  2.音乐楼与实验楼之间、音乐楼与美术楼之间停车点。

  3.校医院北面停车场。

  4.溢思路(8、9 幢教学楼北面)停车点。

  5.体育馆周边停车点。

  6.化学楼前停车点。

  7.龙腾路停车点。

  8.教工宿舍区停车场(点)。

  第九条 停车场(点)管理。

  1.所有车辆必须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点),并按“一车一位”的标准停放车辆,严禁占用其它车位。

  2.行政楼南面通道仅作为校外公务停车或校内公务候车临时停车位置,校内车辆禁止在此停放。

  3.国砚广场不再作停车场,未经许可不得停放车辆。

  4.海容路、紫荆路、文锦路、文绣路、灵珠路禁止停放车辆。

  5.旧图书馆周边禁止停放车辆。

  6.新图书馆前广场禁止停放车辆。

  7.音乐楼门前小广场禁止停放车辆。

  8.对不按照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保卫处可采取锁定车轮、拖车(按 50 元/次收费)等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车主承担。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宣传,自觉遵守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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