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兵的待遇
服役期限:按照现行《国防法》和《义务兵服役条例》规定,义务兵服役期为两年。服役期间,除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外,不享受任何形式的探亲假期。
服装: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实行供给制。部队统一按照不同季节和工作岗位免费发给制式军装、鞋、帽等。
伙食标准:按照平均11元∕天的标准免费就餐。
津贴:第一年义务兵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津贴,第二年按220元∕月标准发放津贴。
优抚待遇: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兵役期间,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发放优抚金。当地民政部门每年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应当召集义务兵亲属召开慰问座谈会。享受国家给予的军属有关政治待遇。
报考军校:年龄在22岁以下,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士兵可以报考部队军事院校。
二、士官的待遇
如果你在服义务兵兵役期间军政素质表现优秀,从事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如车船驾驶、雷达、声纳、载波、无线电报务、飞机维修、保密、机要、枪械维修、仓库保管等),部队根据个人申请、基层单位推荐、业务考核的原则和程序,批准你留队转士官继续服役。根据留队时间长短分为第一期士官、第二期士官、第三期士官、第四期士官、第五期士官、第六期士官。
第一期士官待遇
服役期限:如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需要继续留队服役三年。
服装:同义务兵一样实行供给制。
工资:与义务兵有所不同,留队转士官后改为领工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构成。比如,在肇庆地区第一期士官第一个月工资约1300元(不同工作岗位和服役地区略有差别,边远艰苦地区略高于其他地区)。以后每年按相应比例递增。
伙食供应:因为已经转了士官领工资,伙食供应与义务兵期间有所区别,大部分由部队提供,每个士官向连队食堂交伙食费50元/月。
优抚待遇:因为已经转了士官领工资,享受的优抚待遇与义务兵期间有所区别,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再发给优待金。但国家给予的军属有关政治待遇不变。
假期:服第一期士官三年之内准予返乡探亲两次,每次20天(不含往返路途),所需路费由部队包干报销。
报考军校:年龄在22岁以下,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士兵可以报考部队军事院校。
第二期以上士官待遇
服役期限:从第二期士官开始,每一期服役期限为四年。
服装:同义务兵一样实行供给制。
工资:国家和军队考虑到第二期士官普遍都在22岁以上,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和家庭责任,其工资待遇较义务兵和第一期士官有较大提高。如在肇庆地区第二期士官第一个月工资约2000元(不同工作岗位和服役地区略有差别,边远艰苦地区略高于其他地区)。以后每年按相应比例递增。
伙食供应:参照第一期士官。
假期:从第二期士官起,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未婚的每次30天,已婚的每次45天。假期均不含路途时间,所需路费由部队包干报销。
优抚待遇:参照第一期士官。
报考军校:因为服役到第二期士官时,年龄一般都在22岁以上,部队是武装集团,对报考军事院校有特别规定,第二期士官一般已经超龄,所以报考军校的可能性较小。
如果不能晋升为高一期士官,则退出现役。二级以下士官为复员,退伍回原籍或回校复学。三级以上士官转业,按职工身份给予安排工作;或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安排工作。
三、军校生待遇
在部队服役期间考上军事院校后,免收学杂费。服装、伙食及优抚待遇同义务兵待遇,津贴标准第一年240元/月,每一年增加30元。
四、军官待遇
毕业授军衔后,参照同级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分配原则,大专毕业的享受正排职待遇,工资待遇约2400元/月。本科毕业的享受副连职待遇,工资待遇约2700元/月。不同工作岗位和服役地区略有差别,边远艰苦地区略高于其他地区。以后每年按相应比例递增。军官在部队服役到一定年限,根据部队编制体制调整变化和不同工作岗位对年龄、身体素质要求退出现役。可由个人选择转业或自主择业。如果转业,则由政府部门按照公务员待遇指令性安排工作;如果选择自主择业,则一次性给一笔安家费,政府不安排工作,按照退役时最后一个月工资的80%发给自谋职业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加5%,荣立二等功的增加10%,荣立一等功的增加15%,获得荣誉称号的增加20%,由国防部和国家财政部每月把钱直接汇到个人帐户。以一名服役18年军官自主择业为例,他离开部队时可领到住房补贴约10万元,复员安家费约3万元,以后每月固定领取约2000元自主择业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类别地区每月给予适当补贴,60岁满后移交社会领取社保金。
五、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待遇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在校大学生入伍前的学业安排、退役后的复学工作及优待安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学业安排
1、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确实有困难安排考试的学校,凡课程学习时间超过2/3课时的,应直接确定成绩及格以上和相应学分,应征在校大学生其学籍保留到退伍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部队期间,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但必须经部队团以上单位批准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2、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二)复学工作
退伍回校复读的大学生,应在退伍后三个月内回原校办理有关复读手续。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伍后的复读工作,保证退伍大学生能够及时复读。如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类普通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复读;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原学校根据学生的意愿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复读,原已通过的课程可以免考;个别学习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其它同类院校就读;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伍的,学校应准其复读。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
(三)优待安置
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批准入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有关优待政策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应复学,不能复学的大学生,其就读学校出具不能复学的证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安置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