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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2013-05-02 00:00  
    
    为强化交通安全及秩序管理,堵塞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和进入市场销售环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和广东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2〕115号)以及广东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的两轮车辆。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1、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2、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
  3、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
  6、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更改,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我市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自行处理完毕。从2013年7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期仍销售的,由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临时登记使用、限期淘汰管理,在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2013年4月30日前在外市购买和2013年6月30日前在我市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通行登记,按照全省统一式样核发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临时通行标识。逾期不申请办理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临时通行标识,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临时通行标识只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有效。外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准进入本市辖区内行驶。过渡期内,非端州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端州区摩托车限行区域内通行。
  端州区登记办理临时通行标识地点如下:
  1、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城区中队
  地址:端州区厚岗路1号
  2、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黄岗中队
  地址:端州区景安路3号
  3、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睦岗中队
  地址:端州区西江北路29号
  4、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星湖中队
  地址:端州区星湖东干渠石牌村北侧
  其余各县(市、区)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登记地点由各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四、从2013年10月1日起,未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五、从2016年1月1日起,过渡期结束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六、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属于摩托车范畴,参照摩托车通行的有关规定管理。驾驶人应当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车辆应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摩托车专用车道行驶,没有专用车道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右侧通行;驾乘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进行处罚或处理。
  特此通告。
   
肇庆市公安局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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